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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几种方式政府采购的方式有哪几种?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第二十七条至三十二条的规定,政府采购一般采用以下六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其具体数额标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二)邀请招标。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下面两种情况之一:一是具有特殊性,换句话说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只能向有限范围的供应商采购的;二是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应当具备以下四项条件之一: 1、采用招标的方式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询价;询价顾名思义即采取询问供应商价格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它一般适用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三十二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十条: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公开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工程,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各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开标会有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主持。 (二)、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到点时,主持人应当宣布投标截止时间已到,以后递交的文件一律不予接受。 (三)、主持人宣读开标大会会场纪律 (四)、开标时,应实行现场监督。现场监督人员应当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监察人员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构、公证机关的派出人员。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不参加开标大会。 (五)、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应由监督人员确认并当众拆封,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当中唱标。 (六)、开标会记录人应在开标记录表上记录唱标内容,并当众公示。如开标记录表上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投标人代表须当场提出。开标记录表由记录人、唱标人、投标人代表和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邀请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询价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上一篇招投标法律法规下一篇《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