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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裁判规则看“虚假应标”处理

案 例


2015年9月,铜官山区梅塘社区房屋拆除工程项目招标,招标文件规定“商务标投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封面相应位置必须加盖本单位造价专业人员执业章”(注:建设部2016年3月才取消造价员资格评价)。10月16日,铜官山区梅塘社区房屋拆除工程项目开标,10月20日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间,镇江市洪运拆迁有限公司于10月20日向招标人提起异议,10月22日向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投诉,称海门市万升房屋拆除有限公司造价员证书造假。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经调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向其法定代表人核实了造价员资质的真伪,其承认了伪造造价员资质的事实,该陈述得到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回复函的证实,投诉事项属实。经进一步调查发现第二和第三中标候选人均存在造价员造假情形。


2015年11月24日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作出海门万升公司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的决定。海门万升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705行初11号行政判决),二审(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7行终12号)和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行申358号)均认定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作出海门市万升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中标无效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原告观点



◆ 1. 房屋拆除工程因是旧建筑物体毁灭性工程,国家法律、法规、建设部规章和全国任何地方建筑行政管理机关对房屋拆除公司工程技术人员的编制,从来没有必须配备专业造价员的规定,也从来没有核发过专业造价员证书的例子。


◆ 2. 再审申请人房屋拆除工程《投标员》造价书的违心造假,属非本类房屋拆除工程招标中资信标审查的主要内容及非再审申请人取得第一预中标候选人的实质要件。



裁判要旨



未在规定时间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且以实际行为表示认可,招标文件对投标人产生约束力。



法院说理精选



招标人要求投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封面相应位置必须加盖本单位造价专业人员执业章的规定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万升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对招标文件关于此项规定的合理性提出异议,且在投标文件中积极响应,因此万升公司以造价员执业章与实际是否相符不是中标的实质要件为由,对被告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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