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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公示,发改委又有新要求

9月30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进一步加大对评标情况的公开力度,原则上专家的评分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比标优势以及其他投标人未中标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小编认为,此项规定既是对《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第六条中“公示评标情况”的进一步解释与细化,同时也是一种强化监督的必然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重大举措。

长期以来,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部分专家存在随意评分、任性评分或者明显的“人情分”、“关系分”等倾向性评分现象;甚至发生客观性指标评分不一致或者主观性指标评分存在严重畸高、畸低等显著差别现象,公开专家的评分情况,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减少评标专家不依法履职现象发生。


需要说明的是,该文件出台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有漏洞可钻,因为评分情况可以是总分,可以是每一小项的分数。


国家发改委法规司曾于2021年5月27日在官网发布咨询答复意见中曾明确指出“关于是否需要公示评标委员会评分的每一小项的分数,国家层面没有统一规定,目前各地做法各不相同。招标人从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的角度出发自愿公开的,可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公布相关内容,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当保密”。

小编认为,尽管《征求意见稿》与咨询答复意见相比,对评分情况公示由原来的可以改为了应当,但如果只公示总分而不公示每一项细分,意义不大。既然已经决定改革,就应当改革到底,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外,中标候选人的每一小项分数均应当公开,涉及到加分项部分应同步公示其加分明细。

阳光是最好的警察,发改委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新规必将进一步促进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新发展、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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