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 务 电 话  :027-87299960

手机(微信):13163344433

  

首页 >> 标书制作法律与规范 >>标书制作法律与规范 >> 标书制作之千奇百怪的废标理由
详细内容

标书制作之千奇百怪的废标理由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认定投标无效的情况十分常见,有些认定投标无效的情形已经到了荒诞的程度了。这种情况甚至成为很多人否定招标投标制度的重要理由。在以后的讨论中,我会结合具体的案例,讨论是否应该否定投标的有效性。


我前几天发表了《不要轻易认定业绩无效——不要轻易否定投标的有效性》一文。没有想到的是,对于是否否决投标文件,在专业人士中居然产生了激烈的争论。我本来臆想不会有多少人会支持否决投标文件的。


先说支持者,有人又举了一个例子:“上周我们组织评标,有专家因为投标文件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放错了位置要废标,我真是无语了……最后专家以此为要挟多要了300专家费。”我认为这个例子可以归入荒诞之列。其荒诞之处在于,很多人可能分不清楚身份证的正反页,我也不知道评标专家们是否分清楚了身份证的正反面。赵勇教授提醒:“说句题外话,但也不完全是题外话,身份证正反面很有意思,大部分人认为的正面其实是反面。”有专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式样为聚酯薄膜密封的单页卡式,证件采用国际通用标准尺寸,彩虹印刷,正面印有证件名称和长城图案,背面登载公民本人黑白照片和身份项目。”之所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而不是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没有对身份证的正反面作出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法律被称为“条例”的,很少。类似身份证问题,并不是绝无仅有,有一位业内人士也吐槽:“嗯,就这个身份证正反面问题,我真遇见过一次,投标人把身份证正反面放两页了,也要废,我都想踹他。”(我理解这位想踹的应该是评标专家)

 再说反对我前几天文章的理由。首先,认为合同没有订立日期应当否决,是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需要说明的是,虽然问我的问题是,“是认定为无效标还是可以按中标通知书日期来评定?”我没有展开来讨论,严格地讲,需要明确,作为业绩证明材料的合同,即使没有订立日期,最多是不认这一份合同的业绩,而非直接认定无效标,当然,如果这个业绩权重很大,可能导致无法中标。我的回答,其实意味着不能认定业绩无效,更不能认定无效标。


需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标,这是基本的共识,我认为,我的建议才是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标。所以,差别在于如何评标才算严格执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很多人可能不知道,合同中,缺乏很多内容明确的约定是合同发生争议的最主要的根源。而法律(包括以前的《合同法》、现在的《民法典》)、法院、仲裁机构,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是解决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合同内容。这个时候,有些合同内容如果能够推断出来,这属于特别简单的工作,如合同中没有订立日期,但有中标通知书发出的日期。很多时候,没有这样的简单推论即可得出合同内容,要去推论双方的真实意思,这个时候,显然,难度就很大了。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合同制度最大的原则是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在执行这个原则时,如果有这样的情况,双方没有约定价格、但已经交货、合同已经履行,双方就结算问题发生纠纷,法律、法院、仲裁机构是认定双方没有成交、还是去确定一个价格认定成交?哪一种做法更尊重了当事人的约定?这样的比喻,是合同纠纷(特别是工程建设合同纠纷)中经常发生的,与我讨论的问题非常类似:双方确实有合同、有业绩,但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订立日期。持反对意见的人可能不知道,法律会没有任何余地地否定认定双方没有成交的做法,去确定一个价格认定成交才是对合同的尊重。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同理:在确实有业绩的情况下,只是没有合同订立时间,但可以简单推算出来订立时间,不轻易否定投标文件的效力,才是真正尊重招标文件的规定。我们要知道,招标文件是希望更多的人来投标,是希望按照真实的业绩去认定投标人的业绩。但是,按照反对者的这一观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放反了,当然要否决投标文件,否则就是不尊重招标文件。


当然,如果推论不出投标文件的订立时间,在对业绩有订立期限要求的情况下,当然不能认定是有效的业绩。


反对者的另外一个理由是:为何投标人不逐页小签(如果招标文件要求逐页小签)?身份证为什么放反了?说白了还是自己不认真对待,这个只能说明投标人自己不认真,对自己的成果不负责。


这是另一个特别值得讨论的问题:如何看待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查百度百科,是这样解释响应的:“响应是一个汉语词汇,读作xiǎng yìng。指其如回响的应答声,如“响应你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实际上是不存在完全的响应性的,回响的应答声是不可能与最初的发声完全一样的。甚至到了现代技术条件下,一份文件,复印一下,会完全一样吗?实际是不可能完全一样的,甚至全世界都不会有相同的两片叶子。所以,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不具有完全的响应性要有一定的容忍度,这也是要把投标文件的内容分为重大偏差与细微偏差(或者实质性内容与非实质性内容)的原因。没有被定为重大偏差或者实质性内容的不响应,不宜否决投标文件。但是,按照反对者的这一观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放反了,当然要否决投标文件,谁让你们自己不认真的。


好几位专家都说:即使认同我的看法,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也不会按照我的看法做。这一看法我不认同。我的看法,在问我问他的这个项目评标中,显然,已经存在严重分歧了。这不是我想说的重点。持这一看法的专家,本质上认为,专家的工作就是简单对照投标文件的内容与招标文件的要求,只要在形式上一看,不符合,就应当否决。我的看法,之所以有专家的评标过程,当然应该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工作。如果只是对照合同是否有招标文件要求的形式上的订立时间,这还算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吗?还需要专家完成吗?

本文作者:  何红锋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客服中心
联系方式
027-87299960
13163344433
- 客服
微信扫描人工咨询
技术支持: 武汉双军 | 管理登录
https://work.weixin.qq.com/kfid/kfc04e9c43468cad1e1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