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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当中条款异议怎么办?

   某工程招标,招标文件规定获得国家级奖项的一个奖项加2分,获得省级奖项的1分,本项最高得分为10分。评委在评标时发现投标人提供的奖项五花八门,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无法判定其是否为国家级或省级奖项,问如何处理?
观点一:由按有利于投标人原则评审。观点二:由评标委员会统一观点后评审。

分析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故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办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本案例是因招标文件没有对国家级奖项和省级奖项进行明确的定义导致的,在招标文件存在重大歧义且影响继续评审时,评标委员会既不能以所谓的按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评审,也不能自行制定评审标准或由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后继续评审,正确的做法只能是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

案例拓展

在政府采购中,如果发生招标文件存在缺陷导致无法评审的,应当修改文件后重新采购。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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